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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编办、人事、财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局:
为了积极推进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 2006 〕 30 号)、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3 号)、 《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5 〕 37 号)和《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2 号) 精神,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 ○○ 七年九月十二日
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 2006 〕 30 号)、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3 号)、《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5 〕 37 号)和《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2 号)精神,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以明确公益性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加强基层力量、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统筹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三项改革(以下统称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立起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精干、高效、务实、专业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明确职能。明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有效发挥其服务作用,提高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益。
2 、精干效能。整合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精简非专业人员,按照行业特点、产业发展和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优化基层农业技术服务队伍。
3 、统筹兼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正确把握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4 、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鼓励探索新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 、充实一线。农业技术服务人员要向农村一线倾斜。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农村基层建功立业。
(三)总体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职责、理顺管理体制、优化区域布局、充实基层一线、创新服务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稳步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一)科学界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以下公益性职能:
1 、种植业。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执法工作,或行政委托的种子、果树苗木、肥料、食用菌、蚕种、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负责植物病虫害、草原鼠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与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植物检疫;负责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农业投入品的检测和检验;提供农业信息服务,宣传普及农业新技术,开展农民培训教育。
2 、畜牧兽医。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动物防疫执法工作;负责开展动物疫情监测、报告;负责开展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的质量安全监测和动物药品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畜牧技术和畜禽良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开展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咨询与普及推广;负责畜禽品种、饲草、饲料的检验、管理和推广;组织草原防虫、灭鼠。
3 、农业机械。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 农业机械 化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 组织开展抗灾抢险和以跨区域作业为主的机械化农业生产;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测;组织开展 农业机械 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和 农业机械 新技术、实用技术培训; 指导示范户和专业户农业机械新机具作业, 引导、扶持农民 农业机械 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的发展 ; 负责 农业机械 维修行业技术指导;为农民、农机户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提供农机作业等信息服务;组织 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等公益性职能。
(二)合理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1 、县级。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现有农业技术机构进行整合、调整,设置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 1 )农业(种植业类,不含种子)技术推广机构。原则上将县级原单独设置的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试验站、园艺站、蚕桑站、能源(沼气)办、信息站等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机构合并,综合设置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果业、蚕桑等产业优势特别突出的县可设置果业、蚕桑技术推广机构。
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有条件的县可设置农村能源、农业信息机构。
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根据《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检测检验资源的基础上,统筹设置。
( 2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
县级要在整合相关职能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履行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按照整合后的职能,在编制总额内核定。
( 3 )种子管理及技术推广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2 号)精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种子管理及技术推广职能,名称统一定为种子管理站。继续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 1997 〕 6 号)规定,加快推进种子生产经营服务机构的改革进程。县(市、区)同时设有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的,要明确各自的职能,种子公司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管理工作,并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对县(市、区)只设有种子公司而没设种子管理站或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合设的,将种子质量管理公益性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公益性职能设置为种子管理站;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 4 )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根据 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06 〕 63 号)精神,整合 县级农机管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化学校和农机研究所,合并设立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县级原独立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继续保留,也可与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合并,设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安全监理站。
( 5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县级已设立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可予以保留, 隶属本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乡(镇)将农经管理职能划归乡(镇)政府后,业务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确保履行好职能。乡镇现有在编的 农村经营管理 人员,统一纳入乡镇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根据其本人身份和资格条件,参与乡镇工作人员竞争上岗与人员分流 。
上述农业(包括畜牧兽医、农机、种子)技术推广机构,根据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 6 ) 经市、县政府批准,已设立农业执法机构实行农业综合执法试点的地方,可将由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行政委托执法职能,划归该农业执法机构承担,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受行政委托承担执法职能。
各地应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将农作物、畜牧良种等承担良种繁育推广和技术培训的场、站、所,进行资源整合,明确职能,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2 、乡镇。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和各地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地调整乡镇事业站所。
( 1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规范整合乡镇农业站、农技站、农机站、农综站、果菜站、林果业站等机构,设立农业技术综合服务机构。可按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区位交通特点,跨乡(镇)设置农业技术综合服务区域站。也可按乡(镇)设置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含农林水),承担 农林水等产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以及病虫害及疫情的检测、预报、防治和处理;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植树造林;小型水库、堰塘、泵站及农村人畜引水等基础水利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监测及综合防治的技术指导,基层防汛、抗旱、排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服务职责。
( 2 )畜牧兽医站。可按畜牧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区位交通特点,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不设置区域站的乡(镇),也可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乡(镇)站。
( 3 )农业机械化管理推广机构。可按农业机械拥有量、农机作业量以及区位交通特点,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在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设岗,配备人员。
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已批准实施的,应按照批准的方案运行完善。
(三)核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核定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控制数以 1993 年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 陕西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 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编办〔 1993 〕 62 号)下达农业系统的编制控制数为依据,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重新核定(核编标准见附件)。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以及机构整合情况,按照乡镇农业推广机构编制的 30% 重新核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具体核编办法,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编方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平衡并征得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审批下达,各县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