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无公害
农产品产地投入品管理制度
为确保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源头杜绝违禁投入品流入基地,结合本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和农膜、农机等农用工程物资产品。
第二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投入品实施经营许可制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投入品,实施定点门店专营。专营门店的经营人员,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的,持合格证及办公室的介绍信前往工商部门办理执照,方可经营。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不予经营。
第四条:定点门店经营的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经营的投入品包装上的标签完好、三证齐全(三证包括: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执行标准号),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清楚,不得经营无产品合格证、无标签或假、冒、伪、劣过期的投入品。
第五条:实施投入品准入制。在本县辖区内投入品的经营人员和生产基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投入品经营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经营和使用,并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标准的投入品,经营人员不得采购,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不得使用。
投入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如下:
<一> 法律法规:
1.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2.国务院《种子法》,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3.陕西省《肥料登记管理条例》。
4.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
<二> 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GB 4405-84. 粮食杂交种种子分级标准。
2.GB 16715.3-1999瓜菜类、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3.NY/T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
4.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5.GB/T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第六条:实施禁用投入品目录制。丹凤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员负责产地投入品的质量管理。对辖内定点门店逐门店标签抽检、造册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没收销毁。制定下发禁用目录。禁用的投入品不得在产地销售使用。
第七条:实施投入品配送制。结合本县实际和就近供应的原则,各经营门店根据自己的实际,可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签定供销合同。产地向经营门店在使用前10天提出投入品供需计划和产品名单,门店按产地需求计划在基地使用前两天送货上门,以此杜绝违禁投入品进入产地。
第八条:实施投入品违规处罚追究制。凡违反本制度各条款,不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不按执行标准经营、非法经营的门店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工商部门注销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实施投入品的检查制。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调工商、质检、物价、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对定点门店进行综合检查。依法查处违禁投入品,确保投入品市场经营秩序良好。
第十条:实施投入品承诺制。投入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投入品。
第十一条: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产地造成损失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