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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来源:丹凤县农业局      作者:周伟玉



丹凤县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中各级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公司企业和产地农户的职责,本规定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解释。

第二条  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中,各级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促使产地建设达到标准化,无害化。

第二章  领导小组职责

第三条   成立丹凤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农业局负责人任副组长,质监局、财政局、畜牧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农业局,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相关人员具体办公。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讨论解决产地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组长汇报,必要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解决。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巡回基地帮助企业、农户解决生产实际问题。解决不了的或非自己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能立即处理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负责丹凤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发展规划、基地监管、质量控制、市场监测(监管)等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基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定期组织对基地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产地作出处理(报请认定认证机构撤销收回产地认定书、产品认证书,对违规操作的产地、农户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九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产地农户及龙头企业反映的问题立即作出答复;对突出的问题在短时期内解决不了的,在请示领导小组相应责任人后,能立即答复的必须立即答复。因答复不及时给农户、企业造成损失的由领导小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条   实行季报告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每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向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汇报。并针对生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不断完善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章   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指导督促农户规范操作。纠正违规操作,规范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组织培训和宣传。

第十三条   负责基地、市场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农药残留检测,并定期公布检验检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组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的比较试验,提高无害化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技术人员对产地农户反映的技术问题,应当立即给予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书面移交其它解决,因不立即解决造成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月报告制度,技术人员每月将工作开展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

第五章 基地农户职责

第十七条   基地农户的生产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以操作卡为准)进行,不得自行其事,按要求做好农事记录。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第十八条   基地农户、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基地农户、企业要主动配合质检员进行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测,不得拒绝或阻碍。对质检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按期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办。农户提供的产品样本经检测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索要无农药残毒产品资格证明报告;不得使用无农药残留产品标志;不准上市销售。

第六章   质检员职责

第二十条   基地质检员负责全县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工作,监督农户规范生产。按规定要求定期对基地农户的生产状况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对违规操作、产品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办法,责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基地质检员对自己出据的检验检测证明报告负责,出据的检验检测报告必须以检测结果为依据,质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其事。

第七章  基地管理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基地管理人员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各项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配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技术指导单位做好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做好无害化生产技术的培训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    基地管理人员在做好产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的同时,积极做好产地产品的展示、展销、宣传活动,提高产品的知名度。

第二十四条    基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农户生产过程进行跟踪监督,规范操作行为,促使基地农户规范生产,为农户生产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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