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用来表达农产品生产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信息的所有标志和结果的总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相关说明进行表达和标示。
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以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基本图案为准。
本县区域内所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为: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
规 格: 1号 2号 3 号 4号 5号
尺寸(mm): 10 15 20 30 60
3、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第六条 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无公害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八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九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品种和数量使用,监督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时要清点数量,登记台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期限为5年,对废、残、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进行销毁,并予以记录。
第十条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标志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
第十一条 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用以证明其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内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第十三条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