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管理,保障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使用安全的农业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及本行政区内无公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产地规范化生产操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和产品证书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生产中要坚持“基地环境不污染,违禁农药不使用,化肥施用不超量,农药残留不超标”的原则,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限用规定和安全间隔期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用水、肥料、农药、种子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安全间隔期是指作物的最后一次施药至收获前药物降解到安全限量时相隔的天数。
1、基地实行田、林、水、路综合规划布局,靠近河道、村庄道路部位栽植防护林,改善产地小气候,减轻产地土壤环境污染。
执行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8407.1-2001 无公害蔬菜环境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基地农业投入品实行定点销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经营,严禁违禁农业投入品流入基地。
执行标准:
GB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T8321. 农业合理使用标准
NY /T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
GB4405-84. 粮食杂交种种子分级标准
GB16715.3-1999 瓜果茄果类种子质量标准
3、基地周围500米范围内不准排放、倾倒、填埋有害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或其它有毒有害物;不建设有污染的医院厂矿企业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GB15618-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水卫生标准。(加工用水)
4、产地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农户持卡(无公害生产资格卡)资格生产,并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执行标准:
GB5009.199-2003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
NY/T448-2001 农业部农药残留标准
GB2715-81 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GB/T18407.1-2001 无公害蔬菜环境标准
第六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行使监督检查权。
1、生产环节监督: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行政主管局(种植业产品由农业局负责、畜产品由畜产局负责、渔(水)产品由水利局负责、林产品由林业局负责)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派驻质量监督员或技术员,全面负责产地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定期对农户、企业的生产状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产地的环境状况;检查产地技术规程执行情况;检查投入品安全使用情况;检查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通过检查监督,促使产地农户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生产,客观、真实做好生产过程记录。(记录包括: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停用日期,病虫草鼠害发生防治情况、收获等一切管理情况)。
2、产品质量监督:农产品上市前15天,由质检员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为农药残毒合格产品,发证标识上市。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不予发证,不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不准上市销售。
执行标准:
GB/T5009.199-2003 国家农药残留标准
NY/T448-2001 农业部农药残留标准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企业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书、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
2、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它资料。
第八条 农业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单位、企业和个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被检查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给予警告,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生产资格,报请认证机构撤销认定证书,并给予公告。
1、 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的;
2、 生产基地环境发生变化,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
3、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禁用、限用、间隔期使用规定、滥用农业投入品的;
4、 擅自变更或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5、 拒绝接受农业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6、 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责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予以公告。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产品证书被撤销的;
2、产品质量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擅自扩大无公害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十一条 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或者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责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丹凤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