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使农业生态良性循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维护公众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地选择: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选择具有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区域内空气清新,水质洁净,土壤未受污染;周围及水源上游或产地上风方向500米范围内没有对产地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厂矿企业;避开工业区和交通要道,并与主交通要道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遭受工业“三废”、公路灰尘、废气、农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
第四条 产地环境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属地环境负总责。
第五条 辖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和产地的任何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和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投入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投入品不得销售和使用。投入品经营的法律法规和使用标准如下:
一、 法律法规
1.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2. 国务院《种子法》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3. 陕西省《肥料登记管理条例》;
4.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
二、执行标准
1. GB4405-84 粮食杂交种种子分级标准;
2. GB16715.3-1999瓜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3. NY/T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
4. GB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5. GB/T8321 农药合理使用标准。
第六条 投入品实施经营许可制度,基地使用的投入品,实行定点门店专营 ,经营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经营。
第七条 实施投入品禁用目录制。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产地投入品的监管,制定下发禁用目录,产地禁用的投入品不得在产地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 实施投入品定期检查制。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调工商、质检、植检、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对定点门店进行综合检查,严禁销售违禁投入品,确保投入品市场秩序良好。
第九条 实施投入品处罚追究制。凡违反投入品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由执法人员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在未来的发展中,基地周围不允许出现任何对产地环境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企业。
第十一条 任何厂矿企业、医院、单位和个人,禁止向基地排放、倾倒、填埋有害的工业固体废物、废水、废气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和生活垃圾。
执行标准:GB8172-1987。城镇垃圾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基地实施田、林、水、路综合规划布局,靠近河道、村庄、道路部位栽植防护林带,公路两侧设置隔离带,改善基地小气候,减轻基地环境污染。
执行标准:NY/T397 农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农田灌溉水以天然地下水或泉水灌溉,严禁使用污水和工业废水灌溉。并教育农民禁止向河流、渠道内投放杂物、有毒有害物质,防止产地水质污染。
执行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任何企业、医院、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基地农事活动登记建档制度。教育基地农户做好农事记录。
第十六条 任何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以生产环境不污染、违禁农药不使用、化肥使用不超量、农药残留不超标为原则组织生产。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限用规定和安全间隔期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
1.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合理、科学施用化肥,积极推广配方施肥。严禁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大田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2.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积极推广清洁生产,严禁使用不腐熟的人畜粪便泼浇蔬菜、水果等。
3.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断更新栽培技术,提高管理水平,优化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实施农产品生产的优质化和生产过程的无害化,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七条 规范基地操作规程,基地生产者必须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合理密植、科学管理、定期轮作、减轻各类病虫危害。避免过量施用化学农药,确保基地洁净生产。
第十八条 清洁田园,对残枝落叶、废膜、废瓶、废包装袋等要及时进行清理,对病叶病果等要集中运出深埋。农作物桔杆等通过堆沤还田或过腹还田肥沃土壤,禁止任何集体或个人野外焚烧秸杆、残枝落叶,防止基地空气污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