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管理,实现政府对产地的全程监控,根据我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章 产地档案内容
第二条 本档案由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人员分类归口(种植业由农业局负责,林果业由林业局负责,畜牧养殖业由畜牧局负责)收集。
第三条 本档案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基础材料,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产地档案是指区域环评整体推进工作中产地环境优化与管理和产地产品(产地产品包括小麦、玉米、豆类、薯类、蔬菜、小杂果、干果、生猪、鸡、鸭、食用菌等)生产过程纪录(客观地纪录从播种到收获所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农事操作,包括作物名称、品种、种植时间、种子处理或苗木消毒、肥料使用情况、病虫草害防治情况、植物生长调节剂类使用、收获等),培训情况、产品检验情况、产品销售纪录、初级产品加工生产情况等,农户的原始纪录和各村组乡镇汇总纪录等。
第五条 县、乡、村农户有义务、有责任认真填写生产纪录和产品出售纪录,并将逐级汇总情况备案。同时确保各项纪录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原始性。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组织形式
第六条 档案内容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按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分口分类制定各种档案表格,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产地档案属地管理,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第八条 档案归档程序是:种、养业农户在生产全过程中应如实纪录生产情况,纪录应正确、清楚、严格,决不充许伪造、任意涂改、删除或窜改,各项纪录都应在现场操作进行,而不应该提前纪录或之后补记,每份纪录有纪录人签名及填写日期。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纪录上交到组,组汇总上交村,村汇总报乡(镇)备案,乡(镇)汇总复查归口上报,并由主管局复制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按工作要求及时上报市、省。
第四章 档案机构
第九条 农产品产地档案归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管理,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归档、存档管理。
第十条 农产品产地档案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查阅的原则,县乡实行网络化管理,有条件的村亦可实行。
第十一条 县、乡、村要有专人负责,确保产地档案规范完善。
第十二条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在工作实践中要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管理规定,努力实现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组织原则。档案管理工作要下级服从上级,下级对上级负责,以业务统一性管理为原则,确保档案归档中情况纪录真实、准确、连续、可靠。
第十四条 档案材料的收集实行逐级上报审批确认制,所有材料由各部门领导统一审批签字后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 档案立档保管实行专柜专管,按时间顺序、编号卷宗。
第十六条 各种档案的分类编号。把农产品产地的档案分为产地环境、养种产品两大类。养种产品开发分为良种、投入品使用、出售、加工等小类,并编号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的整理分类要求:按人事、投入品、专项投资、产地环境监督,工作经验等事项归档立卷。
第十八条 产地投入品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年,产地专项投资档案列为长期卷宗,产地环境改造措施、环境监督检查结果等档案也列为长期卷宗保管。
第十九条 档案借阅。档案借阅实行登记制度,借阅者必须持卡登记借阅,限定日期归还。按照谁借出谁追回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乡、村产地档案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及时解决产地档案管理中的存在问题,督促产地档案规范建立。
第二十一条 档案的监督。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要根据各乡镇上报产地情况,编制档案目录,并定期对乡村档案资料收集及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乡村档案立卷及时准确。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产地档案销毁。各级销毁的档案必须报请上级批准,经批准后由当地主要领导亲自监督销毁,并有2人以上在场,随时纪录销毁档案情况,销毁过程纪录立卷长期存档。
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技术档案的。
3、伪造、涂改档案的。
4未及时更换或上报档案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借阅或超级借阅的档案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负 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合于全县各乡镇、村、组农产品种养户及加工销售的企业与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主要执行部门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丹凤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农户投入品使用登记表
表2 丹凤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农户生产活动纪录表
表3 丹凤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农户产品销售登记表
表4 丹凤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龙头企业经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