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取消了哪些对农民的收费项目?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7日 来源:柞水农业信息站 点击数:
国家取消了哪些对农民的收费项目?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决定取消37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是: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国家土地管理局);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公安部); 5、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全国妇女联合会); 6、农民看电影集资(广播电影电视部); 7、农村改水集资(卫生部); 8、农村改厕集资(卫生部); 9、农村鼠防集资(卫生部); 10、血吸虫病防治集资(卫生部); 11、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卫生部); 12、农村办电集资(水利部); 13、基本农田建设集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4、农村教育集资,除校舍确属危房改造,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他一律暂停或取消(国家教育委员会); 15、农村水电建设基金(水利部); 1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水利部); 17、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部); 18、乡镇船舶管理费(交通部); 19、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电力工业部); 20、农机管理费(农业部); 21、渔船渔港管理费(农业部); 22、林政管理费(林业部); 23、林区管理建设费(林业部); 24、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地质矿产部); 25、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 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8、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29、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30、森林资源更新费(林业部); 31、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林业部); 32、乡村医生补助(卫生部); 33、农业广播学校学员误工补贴(农业部); 34、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邮电部); 35、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广播电影电视部); 36、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文化部); 3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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