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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7日      来源:柞水农业信息站      点击数: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新出现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种组织既不同于《公司法》调整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调整的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地位,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依照本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与企业、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相比,体现四个特点: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体现成员经济参与和实现某种经济目的;围绕某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者某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而组织起来;是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则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范围不包括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不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只从事专业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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