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7日 来源:柞水农业信息站 点击数: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新出现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种组织既不同于《公司法》调整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调整的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地位,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依照本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与企业、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相比,体现四个特点: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体现成员经济参与和实现某种经济目的;围绕某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者某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而组织起来;是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则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范围不包括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不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只从事专业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