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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发布日期:2008年9月10日      来源:柞水县农业信息站      作者



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颠支付。征地的各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按有规定支付,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1、青苗补偿费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土地开发。
3、安置补助费用于解决因征收土地而造成的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专项储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用于菜地开发建设。
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应按开发建设的新菜地面积、产品的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质量、工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各级财政、商业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经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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