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规范沼气建设、使用和维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确保农村家用沼气安全使用,发挥沼气能源的更大效益,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包括农村户用沼气池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鼓励个人、单位、集体、社会团体,投资支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鼓励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沼气配件和沼气材料的活动。打击非法从事沼气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沼气配件和经营材料扰乱沼气工程建设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沼气池建设
第四条 农村沼气池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4751-84)、《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4752-84)、《农村家用沼气池使用操作管理规程》(GB7637-87)和《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第五条 沼气建设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户用沼气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都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沼气生产工》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 开挖沼气池坑,应快挖快建,对池坑上部和附近的高大建筑物,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防止垮塌。禁止挖坑时用炸药炸坑;禁止用明火烤池壁;严禁在沼气池内吸烟;禁止向池内乱抛送建池材料。
池坑开挖后,应安放醒目警示牌,设置明显障碍物。
第七条 施工人员应佩带安全帽。在沼气池顶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防护措施,保证现场有两人以上互相监护。
第八条 沼气池进料口、水压间等外露部分必须加盖具有一定承受力的盖板,防止人畜掉入池内。
第九条 沼气管路和灶具、灯具的安装,必须由取得《国家沼气生产工〉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第三章 沼气使用
第十条 沼气用户应严格按照沼气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禁止在沼气池周围10米以内点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十一条 沼气灯、灯具应与屋顶及易燃物之间至少保持1米的距离。沼气灶应安放在专用灶台上使用。沼气净化器和阀门应安装在距离地面1.5米处。用明火点燃灶具时应先点火,后开气。
厨房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闻有臭鸡蛋味(即沼气中的硫化氢气味),不能使用火柴、打火机等明火。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第十二条 沼气用户应经常检查输气管、阀门、接头、压力表和活动盖是否漏气或松动、老化现象等,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三条 沼气纱罩含有二氧化钍等有毒物质,对换下的旧纱罩要深埋,手上粘到灰粉要及时洗净,注意不要弄到眼睛里或沾到食物上。
第十四条 在使用沼气时不慎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气源,迅速组织力量灭火。
第四章 沼气设施维护及维修
第十五条 沼气配件和建池材料的生产、经营必须持有合法证照,依法经营。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六条 严禁在沼气池顶部和导气管上部直接点火、试气。
沼气池在加水、试压或进、出料时,不能过快过猛。在大量进、出料时,要揭开活动盖,,打开输气管道阀门,防止产生过大的正压或负压而导致安全事故。
沼气池内不能用明火照明。在出料、查漏、维修时,只能用手电筒或银镜反光照明,严禁在池口或池内吸烟、点火。
第十七条 在沼气池出料或进池内维修时要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一)出料前,打开活动盖板,排尽池内可燃气体。操作人员应站在池外,用出料工具将料液尽量除净,保持畅通,形成空气对流。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法向池内通风。
(二)入池前,应先用动物作试验。观察20-30分钟,动物无异样反应,人员方可入池。
(三)入池人员必须系上结实的安全绳带,池外要有专人牵绳看护。
(四)凡进入主池和出料间(水压间)的,必须按照前述程序和要求操作,不得违规下池清掏和维修。
第十八条 入池人员发生沼气窒息中毒情况应,正确处置,及时送医院救治,以免发生更大的损失。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沼气安全管理,坚持政府领导,行业指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政府指导县境内的沼气安全生产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沼气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沼气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要确定专人监护、检查辖区内沼气建设安全、使用安全和维护维修安全。
(三)村民委员会包括社区,负责本村(社区)的沼气安全日常管理,应明确一名村干担任沼气安全员,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深入用户监督、检查沼气池建设、使用、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的安全及时排查排除安全隐患。
(四)沼气用户户主对自用沼气安全负责,应服从业务部门指导和乡镇村组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学习沼气安全使用常识,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术。
第二十条 对未取得《国家沼气生产工》资格证,而从事沼气池和沼气工程建设、管道安装、维护维修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劝告其停工,不听劝阻的,由工商、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取得《国家沼气生产工》资格证书,但违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操作,撤销《国家沼气生产工》资格,主管部门不再安排国债沼气和省级沼气项目建设任务。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沼气用户不按规定操作,造成自身损害的责任自负,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对非法从事沼气配件和建池材料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对销售假冒、伪劣沼气配件和建池材料的门店严格查处;公安、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沼气建池、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重点查处违规操作引发的责任事故;卫生部门紧急施救沼气生产,运行中意外事故伤病人员;民政部门负责对沼气生产运行中意外事故伤残人员的社会救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沼气易燃、有毒,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较多。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各地和沼气用户,根据沼气的特点,谨慎、灵活地操作和应对,以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丹凤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