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9日 来源: 山政办发[2008]120 号 点击数 :
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最近市农业局、纠风办、财政局、发改委、法制办、教育局、新闻出版局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商政农发[2008]110号),就关于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现就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县认真落实中、省、市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县总体情况来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少数乡镇和部门减负意识淡化,工作措施不到位,出现了涉农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现象,群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上出努力访情况时有发生。各涉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的紧迫感。 二、切实抓好涉农乱收费乱罚款重点治理工作。今年要集中抓好三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一是治理农民建房多收乱罚问题。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二是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三是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严禁登记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向成员乱收费。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治理重点,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加强督导,务求实效。 三、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一是各乡镇要根据《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政策界限、限额标准、议事程序和分摊办法,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出资出劳建设村内道路、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也要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里由。二是切实解决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问题。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修建通村公路。要划清修建通村公路与村内道路投资的界限,明确通村公路投入应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修建通村公路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地方财力安排建设,禁止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对修建通村、通乡公路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三是积极组织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制度法规。从今年开始重点建立健全“五项制度”:一是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各部门各乡镇要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县农业局要及时将清理情况汇总上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二是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国家对农民粮食直补等各项补贴补偿政策及兑付情况也要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三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对摊派发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四是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农民负担监督卡要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及时发放到户。凡是没有按照要求发放到户的,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五是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的制度。 五、加大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强化对农民反复上访、长期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的督办。今年要重点督办查处修路强行向农民摊派集资、变相向农民乱收费和平调、挪用农民补贴补偿款等3类问题。各乡镇要畅通信访渠道,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二是加强农民负担检查。县监察局、县减负办和县政府督查室每年开展两次农民负担检查,并形成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检查要以暗访为主,直接深入乡村了解情况,提高检查质量,并采取多种方式督促整改,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 六、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继续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工作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不减弱;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稳定和加强乡镇减负、经管队伍建设,确保减负工作监管职能不削弱。各乡镇要认真总结减负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消除对农民负担的模糊认识,始终绷紧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弦,坚持不懈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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