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09年6月26日 来源:办公室 作者:魏长安
为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夯实群众点名接访工作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群众点名接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与群众点名接访工作相关联的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及其相关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接访工作责任追究主要追究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被点名接访人员、包案领导、承包人员、接访业务工作人员。 三、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追究接访人员责任: (一)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按时办结的; 2、接访档案资料登记不完整、备案资料不全的; 3、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群众集体上访,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 1、对群众反映受理范围内的问题,可以解决但推诿搪塞,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信访问题,不认真查处,或出现查办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2、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贿赂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群众点名接访工作责任追究由县纪委驻农业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县农业局监察室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审核,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八、本制度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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